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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9年01月15日 10:52 阅读:

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考核工作的

 

各党总支(支部):

根据《信阳农林学院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规定,为做好我校2018年的年度考核工作,保证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为全校在职教职工,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考核由组织部按有关规定进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中层及其以上干部)、正科级及其以下干部和工勤人员在各党总支(支部)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

二、各党总支(支部)优秀人员的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本党总支(支部)人员基数(不含中层及其以上干部)的15%以内,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具体指标数见《正科级及以下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优秀指标分配表》。副处级及其以上干部(由组织部负责考核,年度考核表填好后交到组织部)不算支部考核人员基数,但可以对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正科级及其以下干部和工人进行测评。

三、长期外出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先按合格上报,上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下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原则上进行考核;调任(聘任)到校内新工作单位的人员,到岗时间不超过半年的,由原单位考核,超过半年的,由现单位考核。

四、《年度考核登记表》和《考核结果汇总表》于2019118日下午5点以前交人事处。《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汇总表》在校内人事信息网下载。

五、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期)考核登记表当中的聘期填写说明:可以看看自己所发聘书上写的时间,如果超过现在的时间没有续聘的,按三年一聘往后续延。

附件1:《一八年度干部(工人)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附件2:《管理、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正反打印)》

附件3:《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期)考核登记表(正反打印)》

附件4:《正科级及以下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优秀指标分配表》





信阳农林学院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更好地实施聘任制,建立激励竞争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使学校能够准确地掌握和评价各类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教职工的聘任、奖惩以及职务晋升、工资调整、津贴分配等提供依据。进而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领导评价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个人考核和单位目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考核的对象为副处级以下的全体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包括虚职和调研员)。

第四条 以下人员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一)待聘人员。

(二)自费出国留学且出国时间在半年以上、公派出国留学逾期不归人员。

(三)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四)在当年630日以前的批准的退休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按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理:

(一)新参加工作或在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人员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定级和初定、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校外调入人员的考核,由现工作单位参考调入人员原工作单位鉴定意见进行,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

(三)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当年可定为合格等次。

(四)挂职锻炼人员,由原单位按管理权限派人到其所在锻炼单位进行考核,在充分征求当地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由派出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并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综合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学校提供。

(六)下半年批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对其进行考核。

(七)调任(或聘任)到新的工作岗位的人员,其新到任时间不超过半年的,由原单位考核;超过半年的,由新到任的单位考核。

(八)出国留学人员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九)立案审查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十)受行政、党内处分的人员,其考核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九条相应考核标准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的考核等次。

第三章 考核的分类和时间

第六条 考核除平时考核外,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一般在当年年底或次年3月底以前进行;聘期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若聘期较长的,除进行聘期期末考核外,还要进行聘期期中考核。

第四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考核应以每个人所聘岗位及其岗位职责为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政治表现,以及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全局观念、团结协作、奉献精神、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和从事德育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二)能:主要指管理才能、业务技术水平、科学研究能力和工作熟练程度。

(三)勤:主要指工作责任、工作态度、劳动纪律和勤奋敬业的程度。

(四)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成果效率及效益。

第八条 考核应依据各类人员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一)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重点是政策理论水平、改革创新意识、组织领导能力、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以及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等情况。

(二)教学科研人员(专职和兼职从事德育工作人员)的考核重点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和从事德育工作的情况。教学方面:重点考核其掌握本专业本学科基础理论的广度和深度,对教学内容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钻研教材、开设新学科、新实验的水平和能力;对学生的指导能力,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效果。科研方面:重点考核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包括出版专著和发表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影响,科研选题、立项情况和承担课题的级别、个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经费资助的程度、科研成果有应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职和兼职从事德育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重点是服务于教学科研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以及服务育人等情况。

(四)工人的考核重点是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和质量、劳动纪律,以及服务育人等情况。

(五)“双肩挑”人员按其所聘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同时,考核其兼任的其他工作以及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等情况。

第九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为:

(一)优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态度端正,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德、能、勤、绩突出,能高质量完成受聘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1.教学科研人员(专职和兼职从事德育工作人员):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在教学中能根据学科的发展,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融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一体;教育思想正确,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灵活,教学经验丰富,注意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改革成绩显著,能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注重学科、专业和梯队建设,并做出突出贡献。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发展的前沿动态,注重学科发展,能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任务,科研成果突出,专职和兼职从事德育工作人员从事德育工作成绩突出。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业务精湛,专业技术能力强;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广大教职工生活服务;爱岗敬业,积极参加本系、本单位的各项改革,并在其中发挥骨干和模范带头作用;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知识,创造性地从事较大难度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工作,解决本专业领域内复杂的技术难题;能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任务,科研成果突出;在服务育人方面成绩突出。

3.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强,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牢固;思想解放、观念更新快,改革开放意识强;工作思路清晰,富有创造性,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决策科学;能从实际出发,正确理解和对待学校的各项工作,顾全大局,处理问题果断迅速,办事效率高;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群众威信高;在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等工作中尽职尽责,并做出突出成绩,在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方面成绩突出。

4.工勤人员:安心本职工作,工作勤奋,责任心强;能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业务熟练,熟悉工作规范,遵守劳动纪律,注重劳动安全;集体主义观念强,组织纪律性强,服从组织安排;以校为家,开源节流、勤俭节约,服务态度端正,服务质量高,在服务育人方面成绩突出。

(二)合格: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态度端正,能够比较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德、能、勤、绩能达到现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受聘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在“三育人”方面工作成绩良好。

1.教学科研人员(含专职和兼职从事德育工作人员):具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在教学中,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正确,能够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改革、充实教学内容,有比较端正的教学态度,比较灵活的教学方法;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积极参与教改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工作做的较好,教学效果比较好;比较重视学科和专业梯队建设,科研成果比较突出;专职和兼职从事德育工作人员从事德育工作成绩良好。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为教职工生活服务的思想意识,工作比较勤勉,责任心比较强;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功底,一般能运用本专业的理论知识,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题;比较注重科研工作,完成了规定的科研任务,科研成果比较突出,服务育人方面工作成绩良好。

3.管理人员: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服务意识较强,服务态度较端正,积极参加各项改革,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高;能严格要求自己,廉洁勤政;在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方面工作成绩良好。

4.公勤人员:爱岗敬业,坚守工作岗位,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熟练的业务及技术,服务态度比较端正,服务质量比较高;能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中无安全责任事故,服务育人方面工作成绩良好。

(三)基本合格:德、能、勤、绩一般,基本上能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定为基本合格:

1.组织观念不强,纪律松懈,迟到、早退次数较多,有旷工现象者。

2.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责任心不强,全局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较差,贻误工作者。

3.未批准,擅自更改教学计划或私自调课,学生意见较大者;或集体观念淡薄,经常不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者。

4.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分配者。

5.工作有失误,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者。

6. 当年受行政、党内警告处分者。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德、能、勤、绩有一项明显达不到现岗位职责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定为不合格:

1.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务态度和团结协作精神差,办事效率低,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2.工作责任心差,玩忽职守,在工作中造成严重损失、责任事故者,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

3.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寻衅闹事,吵架斗殴,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和学校秩序者。

4.不服从组织分配,或不接受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怠工,出勤不出力者;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者。

5.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人员(其中,受行政撤职处分和开除党籍处分的为2年内,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为处分期内)。

6.停薪留职人员不履行合同者。

7.不热心本职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干私活、捞外快上,或因在校外兼职而严重影响本岗位工作或明显侵犯学校权益者。

8.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将本单位技术成果扩散、转让,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者。

9.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拿、卡、要,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影响者。

10.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者。

11.年终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达到30%以上、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者。

第五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教学岗位人员(含专职和兼职从事德育工作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按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个人总结

被考核人依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写出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本人的岗位职责及年度或聘期目标任务;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政治思想表现;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实现目标的措施。同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聘期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评议

受聘于专业技术岗位的副处级、正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其进行民意测评或民主评议。

(三)综合评价和确定等次

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等做出鉴定,并确定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果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0%(或根据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每年下达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数额应按职务层次分配使用,原则上不得相互挤占。

(四)考核结果反馈

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或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7日内按组织程序申请复核。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或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日内认真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复核人。

(五)考核工作总结

考核结束后,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考核的基本情况、结果、写出总结,连同本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聘期考核登记表》等有关材料,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有关考核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归档,其中,《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聘期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党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岗位中按党政管理岗位领取岗位津贴的党政干部和工作人员,其考核方法和程序如下:

(一)考核方法

考核分为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采取民主测评、组织考核与学校党委研究认定的方法进行。

()考核程序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党总支(支部)为考核单位,分中层干部和副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两个层次进行。

1、中层干部的考核,按《信阳农专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实施。

2、副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

1)民主测评。副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考核测评,在党总支(支部)范围内进行。

2)组织考核。由各党总支(支部)会同被考核人单位的负责人负责。考核要注重平时工作实绩,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考核后将其情况填入考核表。

3)综合评价和确定等次。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民主评议,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对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等做出鉴定,并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划分为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被考核人数的10%(或根据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每年下达的比例确定)。

4)考核结果的反馈与总结。参照第十条第(四)、(五)款方法进行。

3、后勤总公司人员的考核: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学校考核,其他人员的考核由总公司制定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晋升工资、兑现校内岗位津贴和续聘的资格,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连续2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连续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

(一) 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二) 聘期考核合格的,具有续聘的资格;聘期考核优秀的,具有优先续聘的资格。

(三) 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享受其岗位津贴和领导责任津贴。享受岗位津贴和领导责任津贴的多少根据各类人员考核办法和年终具体考核结果按比例发放。

1 教师的考核和岗位津贴的发放参照《信阳农专教师年度工作量化考核办法》执行。

2 实验人员的考核和岗位津贴的发放参照《信阳农专实验室工作年度工作量化考核办法》执行。

3 教师和实验室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员的考核和岗位津贴的发放,与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结果挂钩。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上,单位所有人员(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岗位津贴全额发放;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下,单位所有人员(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岗位津贴根据具体考核结果按比例发放,年终个人考核为优秀等次者全额发放。

4 领导干部责任津贴的考核和发放,与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结果挂钩。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结果在85分以上,领导干部责任津贴全额发放;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结果在84分以下、71分以上,领导干部责任津贴根据具体考核结果按比例发放;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下,领导干部责任津贴减发50%;其它参照《信阳农专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并扣发当年所有的岗位津贴、领导责任津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扣发当年的岗位津贴和领导责任津贴的各50%。实际考核岗位津贴和领导责任津贴低于50%,以实际考核标准发放。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

1.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2.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七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各类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以党总支(支部)为考核单位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党总支(支部)管辖范围内的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根据上级考核工作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学校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组织、领导、监督全校的考核工作,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审核、确定考核结果;受理教职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述。

第十六条 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学校考核规定,具体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中出现的其他相关问题,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处  

201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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