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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7-20    作者:     来源:    点击:

信阳农林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科研创新为主轴,全面激发我校科研创新活力,鼓励我校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促进我校国家级科研项目快速增长,以国家级科研项目带动学校科研的整体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出台的最新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信阳农林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鼓励和调动我校广大科研人员立足国家和我省尤其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瞄准科学研究前沿,开展原创性探索和研究。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倡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创新和探索的浓厚科研氛围。

第三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校科学技术处具体负责,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资助对象主要为申报高层次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级项目、省级科技创新人才计划项目等)未获立项,且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的。

第五条 申请人一般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我校在职教师,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岁。

第六条 项目选题要符合省部级及国家课题指南的范围,必须有理论或重大现实意义,论证比较完善,申请材料齐全,且具有前期成果支撑和冲击省部级及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实力。

第七条 申请材料必须属实、齐全,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申请人应认真填写《信阳农林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申报高层次项目的申请书,如有上级评审意见的,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确保申请书所填内容真实,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条  科学技术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各学院统一上报的申请材料,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当年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带经费)支持的;

(二)申请人当年申报的高层次科研项目有半数以上的专家不同意资助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或申报手续不完备,或申请材料不齐全。

第十二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的申请,原则上每年11-12月受理1次,一般不受理临时申请。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的评审工作由信阳农林学院科技工作委员会按照评审程序独立完成。评审原则依据国家级科研项目通讯评审意见,结合申请人科研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以及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十四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参加评审人员对评审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业领域专家组评议推荐、评审专家组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领域专家组。专家组在充分讨论和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向评审组推荐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提交校科技委员会审定,经主管校长签发后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指标任务,作为项目检查考核和结项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校科学技术处、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院和项目主持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的管理。校科学技术处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院要保证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条件落实、计划实施、结题验收的监督配合工作;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十九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资助期内项目负责人不再资助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但资助期满且结项后可重新申请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资助。

第二十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按下列方式之一结项:

(一)申请到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有经费支持)1项;

(二)申请到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无经费支持)2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受资助者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获资助者须提出申请,报校科学技术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执行中,受资助者每年12月份须填写《信阳农林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附件2)和经费使用情况表。由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信阳农林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签署意见,统一报送校科学技术处。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写《信阳农林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总结报告》(附件3),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校科学技术处,校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估。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时报送《信阳农林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信阳农林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总结报告》,或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不再申报省部级及国家级项目,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暂停经费使用。经督促整改后仍不能正常开展研究的,将对该项目予以终止或撤销,并收回剩余经费。受资助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报请科技委员会核准撤销资助。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主持人不得替换。因各种原因,主持人不能履行实际职责的,应提出项目终止申请,经校科学技术处批准后,终止该项目。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文件对获资助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拨付研究经费,专款专用。其中,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每年资助10项左右;人文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每年资助5项左右。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支出和使用严格按照《信阳农林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科研、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填写项目经费支出决算表,报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送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结项后剩余的科研经费按《信阳农林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信阳农林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申请书

2.信阳农林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年度

进展报告

3.信阳农林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项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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