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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7-20    作者:     来源:    点击:

信阳农林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调动教职工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促使我校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最终研究成果由资助单位应用的研究项目。包括:

(一)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委托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项目

(二)我校科研人员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非政府组织、基金会等之间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与港、澳、台地区高校、科研院所、政府、基金会等之间的合作研究项目

(三)未以我校名义参加申报由他方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中委托我校科研人员参与研究的项目。

第三条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批、立项、结题、档案管理等工作。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我校名义对外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和协议。

第四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合同的签订、实施、经费使用等全面负责,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项目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以信阳农林学院名义签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我校正当权益。

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七)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八)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

(九)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

七条  项目实施中有部分研究开发内容需要委托合同方以外第三方完成的,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应签订相应的外协科研合同。外协科研合同按横向科研合同管理。外协科研合同中应明确研究任务、对外支付额度、支付方式、受托方开户银行和账号,应明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信阳农林学院。

第八  项目负责人负责起草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初稿,并提交至学校科学技术处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查后,报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相关校领导签字、盖章。

第九  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各执3份,合同副本若干份。由项目负责人交一份合同正本至科学技术处进行编号立项,并统一纳入科研统计与科研考核。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是认定主持和参与横向科研项目的唯一依据。

第十条  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变更或终止,必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变更或终止的书面协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科学技术处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人力、物力及时间方面给以保障。

 横向科研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项目委托方和学校科学技术的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协议),与原项目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时,由项目委托单位或资助单位组织项目验收、鉴定(评审),并出具相关证明。项目负责人持项目验收证明、结题报告、研究成果及其鉴定(评审)材料和《信阳农林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项登记表》(见附件1)到科学技术处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实施中的相关数据、图表、照片、影像等资料,以及项目验收、鉴定(评审)材料归类整理后报送科学技术处存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其权限内使用科研经费。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二)设备购置及维护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修理或维护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的购置须按照学校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劳务费:包括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四)绩效费:包括项目组成员津贴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五)外拨经费:指在研究实施过程中,由于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须由外单位协作方能完成所产生的费用。外拨经费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外拨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30%;

(六)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的科研管理等。对无需开具税务发票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到账经费提取10%的科研管理费。

第十八条 对学校承担的横向项目经费,委托方委托合同有明确约定开支范围和开支比例的,经学校审批后按照约定实施;委托方委托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提出开支范围和开支比例,并填写《信阳农林学院横向科研项目预算审批表》(见附件2)报学校审批。预算审批程序为: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所在学院、科学技术处审批后实施,5万元以上的还需上报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制定,应严格按照预算开支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须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表,经委托方确认,科学技术处审批后方可执行。其中,绩效费原则上只可调减,不可调增。科研管理费科目不得调整。

第二十  为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开展,绩效费在结项前最多可支取到账经费的30%,剩余部分在结项后支取。

第二十一条  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处协助配合办理免税认证手续,办理不了免税认证的项目经费在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税收费用,计入项目经费成本。本条款适用于对方需要我校开具税务发票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按学校审批同意的开支范围和比例开支,不得违规使用。因违规使用造成的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经费使用审批签字程序参照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有加工和购置设备组装、改造后交予委托单位条款的,所购置的设备可不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转为约定方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更改。若委托方为项目开展购买的设备在结题后愿意捐赠给学校的,可经第三方评估后计入该项目科研经费总额。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依法纳税,因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而出现的滞纳金和罚款,由其个人全部承担。横向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其他支出以及与该科研项目内容无关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在委托方结题验收通过的前提下,项目结余经费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项目组可支取绩效费的剩余部分,具体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若还有结余资金,项目负责人可向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申请将结余经费转入其在研科研项目,继续开展项目研究,无在研科研项目的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费;

(二)对结题验收后 6 个月内,项目负责人既不申请结余经费分配,又不申请结余经费转入在研科研项目的,该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统筹用于科研活动和管理支出。

第五章  纠纷解决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履行过程中一旦与委托方产生纠纷,学校将冻结该项目经费支出直至纠纷解决。在仲裁或诉讼期间,视具体情况可以暂停项目负责人订立同类项目合同,必要时可暂停该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明确需我方偿付的款项,从该项目经费余额中支取。若项目经费余额不足,可在该项目负责人其他横向项目结题经费中开支;如仍不足,由项目负责人归还。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根据其在同一考核期内累计到账经费数可等同于不同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

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及以下视为主持一项厅级项目;

2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视为主持一项省级项目;

50万元以上视为主持一项国家级项目

第二十九条  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人员,在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评先、绩效考评等方面与承担纵向科研项目享有同等待遇。主持或参与完成横向科研项目,视为主持或参与完成相应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十条 按照《信阳农林学院科研工作量核算及资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横向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计分,每1万元到账经费计10分。

第三十一条  凡在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鉴定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追回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所得,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变相转化职务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信阳农林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项登记表

2.信阳农林学院横向科研项目预算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