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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校地(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7-20    作者:     来源:    点击:

信阳农林学院校地(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地(企)合作是学校转型升级、体现办学特色、提升办学实力、强化应用型办学定位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产学研用一体化的载体。学校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定位,以应用型人才培养和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为核心,不断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全方位合作。围绕学校的特色和专业,充分发挥学校办学优势,密切关注地方、企事业单位的需求,找准与地方(企业)的合作点,与地方(企业)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形成校地(企)按需组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发展模式,推动校地(企)合作取得实效。为保障校地(企)合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校地(企)合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产教深度融合、校地(企)务实合作,以学校为主导,以各二级学院和合作单位为主体,坚持合作办学、协同育人、增加就业、促进发展、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等原则,开展深入广泛合作,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推动形成校地(企)协同育人机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校地(企)合作的成效以及服务行业、企业、区域产业发展的能力。

第三条 合作原则

(一)服务地方 (企业)原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需求就是学校的追求。为地方、企事业单位服务是学校的办学目的,也是打开校地(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学校要主动深入地方(企业)单位调研,了解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开展培训教育、项目研发与成果转化等;

(二)校地(企)互利原则。校地(企)合作双方互利、共赢是校地(企)合作的基础;

(三)校地(企)互动原则。“开拓、创新、合作、共赢”,建立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的机制;

(四)统一管理原则。校地(企)合作是双向活动,校地(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相关部门、各二级学院与国内的地方(企业)在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地(企)合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地(企)合作工作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校地合作处)统筹协调管理,各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校地合作处)主要职责是:

(一)方案制定。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分析学校与地方(企业)合作的可行性,制定学校与地方(企业)合作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搭建平台。收集地方(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类合作需求信息,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组织力量开展各类合作和多种形式的交流;

(三)对外联络。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与地方(企业)合作事务的对外联络工作。开拓与地方(企业)合作交流渠道,负责与地方(企业)交流合作协议的审定、签订和实施。

第七条  二级学院是校地(企)合作实施的主体,二级学院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校地(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努力挖掘资源,联系更多更好的地方(企业)来学校开展校地(企)合作。深化已有合作项目实质内涵,积极探索校地(企)深度合作新途径与新方法,实现每个专业校地(企)合作的全覆盖,并对应建立有实质性合作、专业对口及相对稳定校地(企)合作项目;

(二)对合作单位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的调研和审核;

(三)起草对外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

(四)对外合作协议签署后,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并确定项目联系人,及时向科学技术处(校地合作处)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章  校地(企)合作基本要求

第八条  合作的相关条件

(一)合作单位的基本条件

开展校地(企)合作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其中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地(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就业渠道拓宽,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地(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地(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校地(企)合作形式

校地(企)合作的目的在于通过学校和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合作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合作效果以是否促进了双方共同发展、是否双方满意作为检验标准。

(一)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根据行业人才需求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双方共同研讨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共同制定和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参与学生的教学管理,协作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二)合作开展实验室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践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单位共建实验实训基地。双方合作开发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的核心课程和实训教材,开发和优化实习实训基地功能

三)合作开展实践教学。根据学生专业学习需要,安排学生到合作单位对企业的产品、生产工艺、操作流程、经营理念、管理制度和企业文化等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职业能力要求和实际工作场景,增强学生对职业和工作的直观认识;

(四)合作开展项目研发。利用学校师资力量和专业技术优势为合作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积极参与企业和科研院所的项目研发,承接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项目,参与政策研究及政策咨询,参与项目策划等;

(五)合作开展团队建设。与合作单位共同以聘用、兼职、挂职等多种形式,促进双方人员交流锻炼,提升综合实践能力。共同搭建平台,争取更多高端人才来校交流共建;

(六)合作开展文化推广。学校与合作单位共同围绕文化传承与创新,开展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相关领域的理论创新与应用研究,为合作单位提供文化推广与建设服务;

(七)合作开展社会培训。根据合作需求,通过联合培养、挂职服务、项目聘用、高级研修等形式,为合作单位培养输送高层次管理人员和各类高素质人才。

第四章    

第十条 校地(企)合作日常管理

学校对校地(企)合作工作实施归口管理,科学技术处(校地合作处)作为校地(企)合作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校校地(企)合作工作统筹和管理。鼓励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行联系的校地(企)合作,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依照学校规定流程签署协议书,报科学技术处(校地合作处)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

校地(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协议书(合同) 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单位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管理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研成果管理部门。凡校地(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均纳入学校科研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归属

校地(企)合作项目实施后的最终成果,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校地(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

(一)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地(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二)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地(企)合作项目研究,由校外合作单位投资开展研究,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将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

(三)本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校地(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由三方协商确定;

(四)由校地(企)双方共同申报的课题研究,其知识产权属合作双方共有,或双方协商确定其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校地(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地(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或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1. 校地(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每年年底前科学技术处(校地合作处)组织相关单位对校地(企)合作项目进行年度效益评价,主要从校地(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训、社会培训、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二)校地(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科学技术处(校地合作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奖励

    学校每年对校地(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与单位年终考核、个人职称评定、业绩分配及评优挂钩;

    (二)责任追究

    1.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开展合作,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2.对在校地(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校地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