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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信农教20214 

时间:2021-03-02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教师的工作职责,规范教师的工作行为,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增强教师爱岗敬业、立德树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确保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从事普通本、专科教学的教师。学校外聘教师的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教师基本要求

第三条 我校教师是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教师职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的各种教学文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立德树人,以高尚的思想品格、仪表、语言、行为对学生起示范作用。

第四条 要刻苦钻研业务,在教学工作中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五条 要在教学思想上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培养学生实践及创新能力。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促进和帮助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提高,注重因材施教。

第六条 应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努力掌握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基本建设,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改革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探索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法等,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

第七条 应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参与科研工作,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以科研促教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课程教学质量。

第八条 应积极参加实践活动和产学研合作活动,不断提高专业素养,研究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法和途径。

第九条 教学工作中应衣着得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文字规范、准确、简练。

第三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十条 任课教师需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且具备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新开课的教师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一般须经过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习题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及指导学生实习等环节的助课,并经过两次以上的实践,且效果良好。

(二)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基本熟悉教材和掌握一定数量的参考资料。

(三)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教案、讲稿内容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以上。

(四)符合上述条件,且在教研室通过试讲,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任课。

第十二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新课教师必须具备课程主讲教师资格。

(二)依据教学大纲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实施方案。

(三)教师对这一学科领域做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有关资料。

(四)编写出较详细的教案讲稿。

(五)经学院或教研室组织试讲,同行教师及督导组评议达到基本要求方可任课。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任务:

(一)对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者。

(二)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者。

(三)以往授课效果差且无切实改进者。

(四)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五)对开设的实验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第四章 教师的教学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教师的教学权利

(一)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在教研室指导下择优选用与征订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对学生成绩的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任何形式的干预。

(三)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涉及面较大的则需经教学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认可后执行。

(四)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教师的教学义务

(一)加强课堂纪律管理,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经常向教学单位反馈教学信息,参与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教学活动过程对学生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参加任课班级的辅导员或班主任举行的联席会议,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二)负责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配合教材供应部门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补订工作。

(三)做好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四)完成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及考核任务。

(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六)助课教师的教学义务。在主讲(指导)教师指导下,学习教育教学方法、手段,熟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必须随堂听课,参与教学全过程,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批阅学生作业,对学生作业出现的普遍问题进行集中指导和讲解;承担学生课后的辅导答疑工作;承担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七)接受教学单位和学校组织的工作考核和评估。

第十六条 教师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习和业务培训。新近教师和其他首次承担高校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参加教师基本功培训。

第五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服从教学单位和教研室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八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十条 不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由任课教师填写《教师临时调(停)课单》,经过教研室主任同意,院部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核准,方可予以调课。

第二十一条 公正、客观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杜绝送人情分或无依据的评分。

第六章 教学过程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备课

(一)教师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所担任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他课程的联系和分工,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二)认真执行教学大纲要求,不随意变动教学大纲基本内容。明确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主要内容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确定教学的重点和难点。结合所授课程班级学生的情况,科学合理安排课程教学内容,按照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要求,认真做好教学设计,写出规范的教案和详细的讲稿,并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生产实际应用的需要。

(三)按照学期教学任务表和课程安排表填写学期教学进度计划表。教研室主任、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应对其中内容进行审核。

(四)准备好教学所需的多媒体课件、图表、教学模型、演示仪器等。

(五)有课程组的要坚持教学小组集体备课制度,全校性公共 基础课教学也必须坚持教研室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要求和进度。

第二十三条 课堂教学

(一)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必须按照授课计划进行。教师讲课应依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努力做到内容熟练、概念准确、条理清晰、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讲授要突出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学生能力特别是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教师不得脱离教学进度计划和教案随意教学。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二)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根据需要,合理评价本学科领域各学术流派的观点,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引导学生正确吸取本学科的最新成果,加深对讲授内容的理解,逐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创新精神,但不得任意增减学时或变动教学内容,确需变动时,须经教研室同意,重大变动应报教学单位和教务处批准。

(三)课堂教学应研究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参与式教学。教师应主动与学生加强交流,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虚心接受学生意见,做到教学相长,及时调控课堂教学。注意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四)教师应使用普通话讲课,做到语言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

(五)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教学手段,结合教学内容需要,尽量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育技术,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扩大教学知识量,提高教学效率,使课堂教学逐步做到最优化和现代化。

(六)习题课作为课堂教学的一种形式,教师应配合课程要求,精选出数量适宜、难易适度且具有典型性、综合性、启发性的习题,讲练结合,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

(七)课堂讨论作为课堂教学的一种形式,教师要结合课程内容,提出针对性强的论题。论题应是课程的基本理论和重点问题,难易适度。课堂讨论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要加强引导和启发,围绕论题中心开展讨论;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论辩能力,鼓励发表不同的学术观点,扶持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一些错误的观点,教师应有明确的观点,但要充分说理,循循善诱。讨论结束后应做好小结。

(八)体育教学应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和运动技能,教会学生锻炼身体的科学方法。

(九)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维持课堂教学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注意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反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相关教学单位反映。尊重学生,客观、公正评价学生,建立课后师生联系途径。

第二十四条 辅导答疑

(一)为了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知识,了解学生接受知识情况,解答学生疑难问题,指导学生学习方法,必须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工作。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不仅辅导教师要做好,主讲教师也必须亲自参加,定期答疑。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理,认真准备,及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

(二)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但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辅导,也可以根据学生学习情况主动地进行个别质疑,答疑可采取当面或网上答疑等多种形式。在辅导答疑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生。

(三)对于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在期末考试前安排1~2次的答疑。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不得指定复习范围,向学生暗示、泄露试题内容。

第二十五条 批改作业

(一)作业是考察学生理解掌握教学内容,加强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教师承担的每门课程都必须依据课程的性质与要求布置分量适当的作业,不仅辅导教师要批改作业,主讲教师也应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以便了解情况,有针对性的改进教学。布置给学生的习题、作业,教师要预做。

(二)应按时收作业,并认真、仔细批改,做出作业批改记录,确保质量。对作业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应做好讲评。

(三)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作为学生所修课程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并按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总评成绩内。教师对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提前向学生公布。

第七章 实验、实习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问题,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进行科学实验能力训练的重要途径。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的总体要求出发,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在抓好基础性实验项目的基础上,有计划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系统全面培养。每门实验课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提高实验课的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应按实验课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认真组织实验,实验员应在实验前准备好实验所用的仪器设备和所用物品等,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对于新开实验和新开课教师应预做实验,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心中有数,并能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回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结束后,教师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应退给学生重做。根据学生完成实验情况,记入课程成绩。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工作具体按照《信阳农林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实习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巩固、加深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动手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学院应按照不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教研室教师制订实习大纲、计划,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要求,并由学院负责建立相对固定的实习基地。

第三十一条 实习大纲和实施方案由各学院制定,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都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督促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并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做好实习队(组)的总结工作。实习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汇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开始前由学院召开动员会,宣布实习计划,进行实习组织和实习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实习返校后要进行思想、业务总结,由实习指导教师写出实习总结,经学院院长审阅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按学生的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实习基地的鉴定材料,在实习结束后,认真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习工作具体按照《信阳农林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章 课程设计(或大作业)

第三十六条 课程设计(或大作业)是重要的技能训练环节,要求学生综合运用所学课程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使学生初步建立正确的设计思想和方法,进一步提高运算、绘图技能和查阅技术资料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教研室应组织教师按课程设计(或大作业)要求,制订课程设计指导书,准备必要的参考资料,凡未做过同类设计的指导教师必须试做。

第三十八条 课程设计(或大作业)的选题以达到教学要求为准,深度和工作量要适当,以便使大多数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地完成任务。

第三十九条 课程设计(或大作业)过程中,对学生的基本训练要严格要求,要采取启发式答疑和指导,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鼓励学生创新。

第四十条 课程设计(大作业)完成后,要进行答辩,并结合平时情况评定成绩。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课程设计(或大作业)成果,指导教师批改后要上报教学单位资料室存档。

第九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成果,完成培养计划的最后一个环节。通过毕业论文,对学生进行严格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科学研究、实践及动手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应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且具有讲师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教师担任指导工作。初次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要由有经验的教师加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由教研室组织讨论,要做到一人一题,要在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之前确定课题、计划和要求,落实指导教师,以保证选题准确、合理,切实可行。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必须首先满足教学基本要求,在此前提下应尽可能与生产科研实际相结合,力争做到真题真做。

第四十五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应认真负责,通过定期检查、答疑、质疑,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十六条 毕业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应对学生的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及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四十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按专业分别下设几个答辩小组。组长由院长或教研室主任或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采取评分和评语相结合的办法。评语必须适当。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可由答辩小组给出平均成绩,待答辩全部结束后,答辩小组的负责人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完毕后,教研室要组织指导教师认真作好总结工作,将毕业论文(设计)文献资料及答辩的主要问题等加以整理,作为教学资料和档案,交学院资料室妥善保存。

第五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具体按照《信阳农林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章 课程考核

第五十一条 考试、考查的目的是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检查该课程的教学效果。

第五十二条 考试、考查科目应按人才培养方案有关要求进行,考试日程由教务处和教学单位统一安排并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时间。

第五十三条 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和综合等方面。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察学生的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达要简练、明了、准确;要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五十四条 凡是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教学单位必须在考前规定时间内将A、B两套试卷纸质版和电子版及审批表报教务处。

第五十五条 使用同一教材,教学大纲和学时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教研室要成立命题小组,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集中阅卷。

第五十六条 复习考试期间,教师不能给学生划重点,考前不得泄露考题,在考试中不得给学生任何暗示。

第五十七条 考试(查)成绩的评定要公正、客观,成绩评定按我校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真实反映学生学习情况。评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关系、情绪等因素的影响,评分结果应有较高的可信度。

第五十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考查)后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并按照要求做好考核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十九条 课程考核具体按照《信阳农林学院课程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工作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以及教研水平、教研成果和参加教学基本建设情况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六十一条 教师的教学质量年度考核,按《信阳农林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教师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按《信阳农林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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