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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信农教2021

时间:2021-03-01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考核是检查教学效果的主要环节,是促使学生系统复习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手段,是衡量学生学习效果的主要依据。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实现考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和《信阳农林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三条凡本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应当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考核成绩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录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期末考核,私自参加考核的,成绩无效: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或办理重修手续。

(二)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学时数的1/3。

(三)未按教学要求参加课程实验考核。

(四)无故缺交作业达该课程应交作业量的1/3。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考核的组织与领导、考核方式与方法、命题管理、制卷、印刷及保密、考务工作、监考教师职责、评卷管理、试卷归档与保管、成绩复查、缓考、补考、附则等。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考核工作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教学单位依照本办法、人才培养方案及学校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课程考试分为校考和院考两种。校考课程由教务处从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多个学院同时开设的必修课程中确定,其他考试课程为院考课程。所有考试课程的考务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教务处统一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务工作实行二级管理。

(一)校考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监考教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试卷的保存与分发、考试组织、试卷收缴等考务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实施。

(二)院考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教务处的指导和协调下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开课单位应提供必要协助。

第八条学校考务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1人(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实验设备管理处及各教学单位的主要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校考务工作方案,编制校考课程考务安排。

(二)组织召开校级层面的考务工作会议,布置工作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审核各学院考试工作方案,检查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处理考务有关问题。

第九条各学院成立本部门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和考务办公室,由学院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考务工作方案,编制院考课程的考务安排。

(二)组织召开本部门考务工作会议和学生动员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加强诚信考试教育。

(三)组织并落实本部门的考务工作。

第十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检查考试纪律、考场秩序及监考教师职责履行情况,并依照规定处理考试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方法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所有课程的考核方式应与人才培养方案一致,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应将过程评价贯穿于课程教学的全过程,过程评价要有记录或书面支撑材料,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三条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实验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等构成,至少包含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

1.平时成绩。可根据课堂小测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考勤等进行评定,各部分的具体比例由课程所在单位结合课程特点和教学实际需要确定。课程如有实验成绩或期中考试成绩应单独录入,平时成绩除考勤外至少再包含一种,如无其中任何一项,平时成绩除考勤外至少再包含两种。

2.期中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8-9周,可随堂进行考核。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及课程特点,采取课程论文、调查报告、课程设计(大作业)、试卷等方式。期中考试内容由课程负责人或各教研室负责审核,确保达到科学合理检测学生真实学习状况的目的。任课教师应将期中考试安排提前告知学生,并在期中考试结束后2周内向学生公布成绩。

3.期末考核。考试课期末考核原则上应采用闭卷考试,且占总评成绩比例为50%-60%。考查课期末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课程论文等形式进行,期末成绩占总评成绩比例不低于30%,学生不参加期末考核,平时、实验、期中成绩无效,总评成绩为不及格。笔试包括闭卷、开卷、半开卷(可携带由主讲教师规定的资料)形式。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体育和艺术类有关课程,可采用技能测试进行考核,也可采用理论部分的笔试与技能测试相结合进行考核。网络选修课程按照平台规定的学习要求及评价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进行课程考核改革。各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实际实行考核改革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填写《信阳农林学院课程考核改革申请表》,经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并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命题管理

第十五条试卷命题工作由各开课单位主管领导担任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安排试卷的命题、审核和校对工作。

(二)监督试卷命题质量,确保试卷的保密与安全。

第十六条命题要求

(一)课程名称与代码、学分、理论和实验学时数、开课学期均相同的课程,原则上应统一命题。课程对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和达标层次有一定区分要求的,建议分开出卷命题。

(二)命题人应填写课程考核命题计划表和试卷审批表,经教研室主任、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按照信阳农林学院试卷模板格式进行排版。命题人、教研室主任、主管领导应对试卷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格式规范并没有知识性和科学性错误。

(三)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能反映课程的基本内容,突出重点并有一定覆盖面。内容准确、科学、合理,题意明确、文字通顺、简洁规范,文字及标点符号无误。

(四)试卷中不能出现政治性错误和知识性错误,不能有歧义性的题目和互为答案的题目。

(五)试卷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考试结果应能反映出考生真实水平。基本题占60%左右,综合应用题占30%左右,有一定难度和深度的题约占10%。

(六)主客观题型分值要适当,原则上唯一答案的界定为客观题,主观题分数一般不应低于总分数的50%。

(七)考试题目类型有名词解释、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简答、计算、证明、画图、论述、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试卷一般应包含4种及以上不同形式的题型。文科类试卷一般应在15题以上,理科类试卷一般应在20题以上。

(八)命题要有答案与评分标准。答案要准确、全面、简洁、规范。评分标准要合理,要点、计算、证明的步骤要标明得分,每小题得分超过3分时,须注明得分知识点,且每个得分点不大于3分。

(九)每一考试科目应同时拟出A、B两套题量、题型一致和难度大致相同的试题,两套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同一门课程连续3年的考试题目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五章 制卷、印刷及保密

第十七条试卷按统一标准编制。各开课单位将试卷电子版和纸质版(命题教师、教研室主任和主管领导签字)报教务处。

第十八条试卷印制后,由教务处分发给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领取试卷后,应及时完成试卷的核对、分包并妥善存放。

第十九条试卷的保密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二)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启用前属保密材料。命题及考务人员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内容。

(三)试卷印制全过程应由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此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卷内容,不得将试卷丢失或随意遗弃,废卷及试卷底稿须当场销毁。

(四)试题(卷)内容发生泄漏,教务处、开课单位要迅速采取启用备用试卷、重新命题、调整考试时间等应急措施;对产生泄漏的原因进行排查,明确责任人,并报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考务工作

第二十条教务处负责编制并发布考务工作方案,并确定校考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教师。

第二十一条校考、院考科目的考务办公室均设在参加考试的学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应提前将考务办公室的楼号、房间号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发布。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做好试卷和有关物品的的分发、回收和整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教学单位应按照学校考务工作方案,制定本部门考务工作方案,并组织召开全体人员考务工作会议对如下事项作出安排:

(一)组织任课教师按命题任务和要求出具试卷。

(二)确定考务办公室地点及工作人员。

(三)安排院考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教师。

(四)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安排其他考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所有考试课程均按照单人双坐安排考场。

第二十四条每学期期末考试前,教务处组织安排监考相关事宜,校考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确定,院考课程由学院自行安排。同时将全校监考表发布到校内办公网和教务管理系统,供相关部门和师生查阅。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应按照本部门的考务工作方案,科学合理地编制院考课程的考试日程表、考场和监考教师安排表,确保考场、科目、时间不出现冲突,确保同一套试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考试。如有本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教务处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应将校考课程、院考课程的考试安排及时通知到本单位所有师生。监考教师旷监考、学生无故缺考等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考试前,各学院应做好试卷分封、打印考生签名表、布置考场、准备考场报告单和考务用品等相关工作。发现考场有需要维修的照明、座椅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修。

第二十八条考查课程的任课教师可通过其所在部门,与各学院沟通协调,合理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查课的考核工作。

第七章 监考教师职责

第二十九条学校所有教师都有参加监考的义务和职责。校考科目的监考教师由教务处按照部门和教师监考任务基本均衡的原则,从全校教师中选定安排。院考科目的监考教师由各学院从本部门教师中选定安排。

第三十条考试科目的每个考场应配备主监考、副监考各1名(合并考场或考生人数超过70人的,应配备两名副监考)。主监考提前20分钟到达对应的考务办公室领取考试试卷和有关物品;副监考老师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合理安排考生座位,督促学生按照学号顺序就坐,清点考生人数,检查核对学生证及相关证件。有特殊规定的考试,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生带入考场的禁带用具、书本、手机等物品(开卷考试携带规定的书籍、资料除外),应由监考教师集中存放管理。开考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宣布考场纪律。

第三十二条开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启封试卷并认真清点,无误后开始分发试卷。试卷中如有错误或字迹不清的情况,由监考教师根据学校通知进行公开更正,但不能解释题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提示解题方法或试题答案。如发现试题存在严重问题的,应立即报教务处处理。

第三十三条监考教师应当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发放和收缴试卷,不得提前发卷或延迟收卷。

第三十四条监考教师应当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间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阅览书报、批改作业、聊天、抽烟或擅离监考岗位。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当众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时间。

第三十五条监考教师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应当在考场报告单中如实、详细地记录学生学号、姓名和违规的主要事实。将考场报告单、试卷和物证(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在该课程考试结束上缴试卷时一并交送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须在考试结束后1小时内将违规学生信息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当场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当认真清点并按照学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整理试卷,填写考场报告单(一式二份),将试卷、考生签名表和考场报告单及时送交考务办公室。

第八章 评卷管理

第三十七条评卷工作由教学单位组织实施。教师批阅试卷应严格按照试卷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三十八条评卷规范

评卷应使用红色笔,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试卷上不得出现与批改无关的字迹。试卷批改标记要求如下:

(一)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等的批阅:每小题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误的打叉(×),并在左侧分数栏写上该大题得分。

(二)名词解释的批阅:有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每小题分数记在左侧,汇总各小题分数记在左侧分数栏里。

(三)简答题、论述题等大题的批阅:每小题根据答题点在右侧记小分,每个得分点不大于3分,各小题答题点小分汇总为小题总分标在小题左侧,最后汇总记在左侧分数栏里。

(四)批改试卷中的误判,应在错误处画双横线并在右侧更正,在更正下方签上评卷教师的全名。

(五)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应及时汇报出现的异常问题,由开课单位统一研究解决。

(六)试卷批改结束后,教学单位须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七)因教学改革或课程特点实行考试改革的,按照审核批准后的方案评定成绩。

第三十九条所有考试课(包括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考查课(包括各种集中性实践环节)的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和五级等级制的换算为:优秀[100-90]、良好(90-80]、中等(80-70]、及格(70-60]、不及格(60-0]。

第四十条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专题报告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及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评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评定。军事技能训练、劳动实践等,由各学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评卷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卷,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后提交。录入成绩时应做到:

(一)根据考场报告单记载情况,考试违纪或缺考的学生,其课程成绩分别按“舞弊”或“缺考”等字样录入。

(二)因学生学籍异动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录入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形成书面说明,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教务处处理。

(三)申请课程缓考的学生,其成绩由教务科统一按“缓考”字样录入,任课教师不需录入。

(四)成绩录入完毕后,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输出成绩单并用A4纸打印,按照要求归档。

第四十二条成绩提交教务管理系统后,原则上不再改动。如需更正成绩的,应当填写《信阳农林学院修改学生成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办理更正手续。

第四十三条逾期未录入并提交成绩或教师阅卷、录入成绩过程中出现差错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试卷归档与保管

第四十四条试卷形式考试的课程,将如下材料按行政班级(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可按教学班级)装入试卷袋内,并按要求填写试卷档案袋封面。

(一)课程教学大纲

(二)命题计划表

(三)试卷审批表

(四)A、B卷及评分标准、参考答案

(五)考场报告单

(六)平时成绩册

(七)学生成绩单(原始)1份

(八)考核成绩分析报告

(九)参加考试学生答卷(按学号顺序从小到大排列)

第四十五条采用非试卷形式进行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将以下材料按要求归档(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可按教学班级归档)。

(一)课程教学大纲

(二)非试卷考核审批表

(三)考核方案及评分标准(含题目、评分标准、实施步骤等)

(四)平时成绩册

(五)期末考核材料

(六)学生成绩单(原始)1份

(七)考核成绩分析报告

(八)考核改革申请表1份(实行考核改革的课程)

第四十六条课程考核材料原则上由开课单位负责保管存档。各教学单位应建立试卷接收登记签名制度和封存保管制度,防止试卷损坏、丢失。所有课程的试卷及相关材料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成绩复查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考试或考查科目的成绩有疑义的可申请复查成绩。学生须填写《信阳农林学院学生复查成绩申请表》,由学院组织复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生成绩经复查如无问题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如有问题的由任课教师填写《信阳农林学院修改学生成绩申请表》并附相关成绩证明材料报教务处进行更正。

第四十九条学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十一章 缓考

第五十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无法按时参加考核的,须在课程考核前申请缓考。

(一)参加全国、全省统考或竞赛,或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其它考试,因时间冲突无法同时参加,且能提供准考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因病不能参加考核,且能够提供医院出具的不宜参加考核证明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参加考核,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确认属实的。

(四)确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经教务处批准的。

第五十一条学生申请缓考须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手续:

(一)填写《信阳农林学院缓考申请表》,凭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二)凭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处审批。

(三)将经过审批的缓考申请表分别交教务科、申请人所在学院、任课教师各一份,另一份由学生留存。申请人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主任应及时将缓考情况通知任课教师。

(四)学生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书面缓考手续的,可由辅导员代为办理。课程考核结束后,均不能补办缓考手续。

第五十二条缓考科目的考核时间随下学期期初补考进行。

第十二章 补考

第五十三条因课程考核不及格或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因违纪或作弊而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补考。其他有特殊补考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原则上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第五十四条期初补考在新学期开学后进行。补考不得采用两年内使用过的试卷,且试题与原考试试卷的重复率不能超过20%。补考试卷的试题难度应与原考试试卷基本相当。

第五十五条采取非试卷形式考核的课程,由学生在补考期间联系任课教师,根据教师的要求和安排进行补考。

第五十六条补考科目的成绩评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登录:

(一)卷面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者,按60分记录;卷面成绩60分以下者,按卷面成绩记录。

(二)缓考科目成绩按正常考核要求进行评定和录入。

第五十七条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有不及格的科目,应按照本办法中的补考规定参加相应科目补考。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取得该科目的学分和绩点。

第五十八条补考的组织、监考、试卷交接、阅卷、成绩登录与归档、考场规则、违纪处理等与本办法上述有关要求相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中的工作日期,均按照校历和考试方案规定的时间计算。

第六十条各教学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部门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报教务处批准后在本单位内实施。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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