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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5-04-25   来源:    

信阳农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结合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授权专业,依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可以依照本细则在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按要求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学分的,准予毕业;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学位申请的各个环节均需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组成人员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1-2人,每届任期3年学校每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产生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组成人员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设正副主席各1人,每届任期3年。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职责如下

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筹备及有关材料准备,负责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复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拟授予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材料,并将名单、相关材料和复核情况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负责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四)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位工作的情况;

(五)做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属有关学科的学位授权申请;

(二)组织和审核本分委员会的学位授予事宜,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学位申请、拟授予、拟不授予、拟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受理本学科(专业)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复核申请,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复议结果

四)受理本分委员会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处理意见;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六)审议本分委员会与学位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不得委托他人参会、不得委托其他委员或他人代为投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方可请假。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模范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带头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学术秩序,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权力,客观公正地表决。

第三章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十三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学位申请人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依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 学位申请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全学程课程考核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

(二)在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三)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五)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

十六 结业学生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批、学校同意,返校重修相关未及格课程,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当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

十七 达到毕业要求但因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不应授予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评议认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毕业当年考取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者、取得公派留学研究生资格(不含个人申请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

毕业离校之前考取在岗在编行政事业单位;

(三)在校期间或毕业当年参军入伍,并有士兵证、军官证或部队出示的证明材料。

第十 学生主、辅修专业均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专业大类的,可向学校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标注,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四章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十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要求,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专业与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相同

第二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全学程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分达到 70 分及以上

三)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二十一 学位申请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与证书发放

二十二 学院负责对本单位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位学生名单,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二十三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要求,全面审查学位申请,确定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位学生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十四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办公室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公布,颁发学位证书,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学位证书生效的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六章 学位撤销

第二十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的情形。

二十七条 撤销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撤销意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位复核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等过程中作出的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校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或者撤销其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位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校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八章  附则

三十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由信阳农林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信阳农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信农教〔201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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