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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7-1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与职责,规范建设程序、完善建设手续,确保使用功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领导、实施、协调与督导工作。

第四条 分管工程建设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主持召开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的突出问题与矛盾。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投资管理与财务决算。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作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设计任务书编制、建设手续办理、施工组织管理、造价控制、竣工验收与保修、档案整理、工程移交等。

第六条 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用水、用电、直饮水、热直供水、床铺、晾衣架、防盗网等配套设施安装,校园绿化,缺陷期满后工程日常维护。

第七条 学校招标采购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的全部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保卫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治安、保卫、消防、施工现场周边的交通管制、车辆停放秩序、便道大门安全等。

第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编制、资金筹措、工程款支付、财务竣工决算等。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等。

第十二条 学校监察监督部门及其他有监督职责的部门(纪检、监察、工会)负责依法依规监督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建设手续、建设行为、资金使用及信息公开等。

第四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规划立足“办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的发展定位,突出学校农、林、茶、水、园专业特色,坚持“以人为本”和全方位服务教学、科研的原则。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要保证校舍建筑外形的美观和结构安全,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二期新建项目应秉承与一期功能互补、城校融合的理念,打造一轴一脉、一带融城、三心引领、组团发展的校园格局。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要按《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变更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其他规定实施。

第五章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由学校招标采购部门严格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土建与安装工程项目,学校与中标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格式订立合同,同时签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第六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

第二十条 既有校舍的改扩建或装修改造工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的主体结构。确需改变主体结构的,项目管理部门应提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需要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重新报审,否则,不得擅自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经费,加强安全培训,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帐,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零事故。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工地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

第七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工程项目的造价实施全过程控制。造价咨询单位的选定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对工程建设的造价管理实行“三审制”,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的发生。

第一审为施工图完成后,编制工程清算单前,项目管理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结合施工现场、学校实际等情况,对施工图的初审。

第二审为编制工程清算单后,招标文件发售前,项目管理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建材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进行的会审。重点项目的工程清算单需提请市政府进行财政评审。

第三审为正式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的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及现场签证和竣工结算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工程款拨付与结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拨付与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项目管理部门要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施工方报送的竣工结算书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地初步核对,并将初步核对的结果与施工方的竣工结算书同时报送学校审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申请,经监理审查后,须由项目管理部门委托的造价人员审核并签认。未经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进度款不得支付。

第九章 验收与移交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移交和保修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收集、整理从立项到移交全过程的项目档案,纸质与电子版各一套。

第十章 附则

三十一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