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学校规章

基建处 >> 法规制度 >> 学校规章 >> 正文

信阳农林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5-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签证的管理,杜绝现场签证中的主观性、随意性,为了严格执行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二期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会议(二期建设指挥部会及办公会议)的内容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就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出现与施工合同工程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或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的认定。

第三条现场签证的指导性文件为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四条现场签证办理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应严格控制办理程序。

第五条审批权限按照《信阳农林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与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现场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做随签”,禁止过期补签。

第七条现场签证要求字迹清晰、书写工整、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歧义、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现场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

第八条隐蔽工程签证要附有影像资料,一般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采集。

第九条现场签证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督并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现场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不得延误。

第十条建设单位要积极协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施工中发生的现场签证,有权更正现场签证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对有疑议的签证内容,建设、监理单位要及时协调处理,有困难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因专业技术不足等客观因素无法办理的现场签证,应由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参建单位集体研究后会签。

第十三条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文件应当妥善保管,结算时项目管理部门将现场签证(原件)同其它资料一并上报学校。

第十四条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组织的工程项目,其现场签证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复核后,同其它送审资料一并送交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可以办理施工现场经济签证的范围

(一)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

(二)预算定额中未包括,但按规定允许计入结算的相关费用;

(三)设计变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四)工程中途停建、缓建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六)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的其它零星工程;

(七)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而造成的费用增加;

(八)经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共同认定为需要办理签证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不予办理施工现场经济签证的范围

(一)属于施工方因素造成费用增加的事项;

(二)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为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三)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发生的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四)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五)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六)除施工方外其他参建单位有关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同时建设方保留追回损失的权利;

(七)虚报工作内容增加的费用;

(八)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九)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

(十)因施工单位责任而造成的费用增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