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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6-1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含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本办法所称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是指与中心实验室工作直接相关,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超低温设备等,包含设备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相关设施。

(一)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工作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二)超低温设备,是指温度大大低于低温状态的设备,通常是指零下一二百摄氏度的设备。但中心实验室的-80℃冰箱被列入超低温设备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并按国家规定按期年检。 

第二章 购置

第四条 凡需购置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单位或个人,购置前须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存放场所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到位。

第五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和学校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填写《实验室特种设备申购资格审批表》。

第六条 购置实验室特种设备,须选用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许可的设计、生产单位的产品。采购和验收时,应要求附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购置境外制造的实验室特种设备,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 使用者不得对现有特种设备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三章 安装、登记、维修和改造

第八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应由制造单位或受制造单位委托的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结束后,实验室应要求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进行校验、调试和自检。自检合格后,须报请专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在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须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 检验合格后,实验室须及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合格标志须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改造应由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并签订相应的合同。结束后制造单位或施工单位经自检合格后,须报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实验室应要求制造单位或施工单位尽快将技术资料移交,存入安全技术档案。实验室收到完整的技术资料,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并取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报销相应的费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及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制造单位基本信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

(二)购置、安装、检验、维修和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三)使用登记证明、检验报告书等文件资料;

(四)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定期检验记录、自行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和完整。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并向学校实验设备管理处报备。

第十三条 禁用的实验室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的;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

(三)已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的;

(四)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

(五)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

(六)其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经常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检。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第五章 检验、检查和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年检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在用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学院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实验室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要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抽查)。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制定、使用管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技术档案建立健全等情况进行检查。

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 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 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 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十七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时,实验室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并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在用实验室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现场,按照《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等学校有关规定处置。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发生突发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第六章 处置

第二十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到达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虽未到使用年限但存在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实验室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实验设备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并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移时,实验室和接收单位应到实验室设备管理处备案,并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整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或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维护和保养;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及定期检验等。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上级单位及领导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气瓶的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须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实验气体钢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予以停用设备或通报批评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或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办法由中心实验室负责解释。

附件:

1.超低温冰箱使用管理细则

2.高压灭菌锅使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

3.钢气瓶使用管理规定

中心实验室

2023615

附件1:超低温冰箱使用管理细则

超低温冰箱主要用于超低温保存实验材料和试剂药品等,以避免材料和药品变质或损坏。为确保超低温冰箱能安全有效地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1)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使用登记、卫生清理等工作,发现异常应及时上报,并立即对保存的物品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如转移到其他超低温冰箱等),避免保存物品损坏;出现故障后要及时维修。

2)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存放或取走物品。使用须预约,经管理人员同意后使用,并将物品存放于指定的位置。

3)存放物品时填写存入登记表,标明物品名称、数量、日期和存放人,由管理人员确认后存放。

4)取出物品时填写取出登记表,标明物品名称、数量、日期和取出人,由管理人员确认后取走。

5)使用人员必须先提出申请,经保管员批准后,由管理员安排具体使用时间和存放位置,并必须遵守超低温冰箱管理的相关规定。

6)非正常上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必须先与管理人员取得联系,由管理人员委托值班人员安排。

7)值班人员每天必须检查超低温冰箱运转情况,填写值班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8)保证持续通电,若因线路检修等其他影响可能导致断电,需提前做好应急方案,确保存放材料的安全。


 

附件2:信阳农林学院高压灭菌锅使用管理制度

一、高压灭菌锅由取得特种设备资格证人员操作,熟悉和掌握高压锅的性能及原理,按照说明书使用。具备日常保养和维护能力。

二、坚守工作岗位,具有安全意识,不擅自离岗,如需离开一定有专人代为看管,同时做好交接班登记。

三、工作前检查高压灭菌锅电源及性能是否良好。水位是否在正常范围。

四、每日清理高压灭菌锅表面卫生,保持清洁无污渍、油渍。

五、每日记录灭菌锅使用的时间、锅次和物品名称。

六、每周有专人负责(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高压灭菌锅的保养,有记录。

七、每月有专人负责高压灭菌锅维护有记录。

八、每年由学校实设处安全科负责高压灭菌锅压力表的监测工作,确保设备处于完好安全工作状态。

九、对高压灭菌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员可以直接向院安全管理员联系。

十、操作人员不得违规操作,否则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高压灭菌锅操作规范

1.将需要灭菌的器械清洗、擦干、打包(包内放入指示卡)。

2.加水应在水位线范围内,加水不能太少,以免引起高压锅烧干或者爆裂。

3.包的体积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30*30*30

4.消毒无菌纱布缸及换药碗等容器时,应将容器储槽打开。

5.不同种类的灭菌物品一起进行灭菌时,注意将容器放在下面,布类物品放在上面。

6.随时观察压力锅情况,观察有无漏气,压力是否达到等。

7.放于加热器两侧进行烘干,不可直接放于烘干器上覆盖,以免发生意外。

8.打开安全阀及放气阀,待气放尽后,拧开锅盖,取出无菌物品。

9.无菌物品烘干后及时放入无菌柜内保存。

 

 

高压灭菌锅的操作流程


 

立式自动灭菌器操作规程

 

1.在启动程序前打开灭菌器门,向灭菌器内注入蒸馏水或纯净水,当水位漫过电热管15-20 mm后,停止注水。(注:加水前确保排水阀已关闭)

2.检查冷凝水收集箱内水位是否在正常范围内。若高于高水位,则须将液位管放低以排除多出的水,随后将液位管重新挂起;若低于低水位,则须加水至低水位。

3.将待灭菌物品置于消毒提篮内,放入灭菌室内,关上门。

4.打开电源开关,数秒后进入程序选择状态。根据待灭菌物品的性质选择相应的灭菌程序。液体类121℃、30分钟,橡胶类121℃、25分钟,封装器械类134℃、6分钟,敷料包裹类134℃、8分钟。

5.选择合适的灭菌程序后,按下开始键,准备灯常亮、升温灯闪动,显示当前温度,开始加热升温。

6.当温度升至设定温度时,进入灭菌阶段,灭菌指示灯闪动,灭菌倒计时开始。

7.灭菌倒计时至0时,灭菌灯常亮,进入排汽阶段。

8.若选择灭菌程序为非液体,排汽阀自动开启排汽并释放压力,排汽指示灯闪动。排汽结束后排汽指示灯常亮,干燥指示灯闪动,干燥倒计时开始。干燥倒计时为0时蜂鸣器响。若选择灭菌程序为液体类,则在升温过程中无脉冲式排汽,直接升温至灭菌设定温度,灭菌结束后开始自然冷却。

9.确认压力表指示数为0后,打开门,取出灭菌物品。

10.关闭电源。


附件3:信阳农林学院实验用气瓶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49号国务院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第46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气瓶的范围

1.气瓶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二、气瓶的申购

2.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气瓶的实验室,须向实验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购买并使用。

3.气瓶实行按需购买,用多少买多少,严禁在实验室堆放多余气瓶。

4.各使用实验室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或到国家认定的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请经营单位提供相应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5.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气瓶只能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

三、气瓶的存放

6.气瓶的存放必须有固定装置,新购置的气瓶,必须及时按照规定申请并安装钢瓶固定架或固定链。

7.气瓶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暴晒。

8.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要安放在远离实验室的专用场所。

9.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10.受射线照射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四、气瓶的使用

11.各课题组使用气瓶必须建立使用台账,台账信息包括:气体名称、组分、容积、使用责任人、租赁或购买单位名称等信息。

12.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意外事故时,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院领导和保卫处报告。

13.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

14.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气瓶内的介质不得向其他容器充装。

15.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并定期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

16.学生使用气瓶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指导,指导教师有责任把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应急措施清楚地告诉学生,学生做实验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操作。

五、气瓶的处置

17.气瓶的报废、销毁由使用实验室提出申请,由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遗弃、报废、销毁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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