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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8-17   浏览:


 

信阳农林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信农政〔20217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的前25%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秋季学期,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后,由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按适当比例分配名额并对农、林专业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各学院按照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指标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择优原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向所在班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推荐。在辅导员指导下,班委会根据学生申请材料,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同学意见,研究提出班级推荐人选,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组;

(三)学院初评。各学院学生工作组按照本学院评定细则,研究确定初选名单,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的,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四)审核通过。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报送人选审核后,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有关规定将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主管部门;

(五)异议及复议。学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组提出复议,学院学生工作组应及时作出答复;若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复议。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切实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各学院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以及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