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科学评价辅导员的履职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和《信阳农林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信农党〔202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辅导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重点考核综合素质、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育人实效等。坚持全面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学生评议与组织考评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专兼职辅导员,工作不满一年的不参加考核。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学院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评议小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政班子成员、学生代表共同参与,负责本单位辅导员考核工作实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实施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由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基本工作量考核、学院考核、附加项目考核五个部分组成,其中个人自评10分、学生测评40分、基本工作量考核30分、学院考核20分、附加项目考核不设上限。
第六条 个人自评(10分)
个人根据学年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提交个人工作述职报告,进行个人自评。
第七条 学生测评(40分)
学院组织学生参加测评,参与测评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的90%。满意度100%得40分,98%及以上得39分,95%及以上得36分,90%及以上得32分,80%及以上得27分,60%及以上得20分,60%以下得12分。所带学生参评率少于90%的按得分的80%计分。
第八条 基本工作量考核(30分)
基本工作量考核主要是对辅导员进学生宿舍、跟班听课、召开主题班会等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和成效进行评分。其中每周进宿舍2次、进课堂1次,每周召开主题班会1次,缺一次扣0.5分。
第九条 学院考核(20分)
学院测评组根据述职情况,结合平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所带班级成效等进行考核,按照好(不超过40% )18分、较好14分、合格8分、不合格2分赋予分值。
第十条 附加项目考核
(一)加分项
1.主持校级思政研究项目(精品项目、工作室、创新团队) 每项加 2 分,主持市级思政研究项目(精品项目、工作室、创新 团队)每项加 4 分,主持教育部或其他国家部委思政研究项目(精 品项目、工作室、创新团队)每项加 8 分;参与校级及以上思政 研究项目(精品项目、工作室、创新团队)加 1 分(同一项目只 加分 1 次)。发表工作相关核心期刊论文每篇加 2 分。通过辅导员工作坊(沙龙)开展思政工作专题讲座,每次加 0.5 分。
2.素质能力大赛获奖,采用就高加分原则,不累积加分。其中,校级一等奖加 1 分;省级一等奖加 4 分,二等奖加 3 分,三 等奖加 2 分;国赛一等奖加 8 分,二等奖加 6 分,三等奖加 4 分。
3.入围全国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加 2 分,获全国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奖加 4 分,获评全国辅导员年度人物加 6 分。
4.学生党团班组织获省部级表彰,主管辅导员加 1 分;获国 家级表彰,主管辅导员加 2 分。
5.随队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参加家访和专项工作调研的,每次加 1 分;成功开拓就业创业基地、社会实践基地的,每个加 2 分。
6.辅导员担任学院学生党支部书记、武装、资助、就业、心理等工作专员的,加5分/学期。
(二)扣分项
1.负责管理的学生中发生群体性事件,辅导员没有及时介入处置的,每起事件扣 4 分。
2.没有按要求完成学生工作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或在思政工作相关公益性岗位上消极懈怠、不作为的,每起情况扣 3 分。
3.其他方面违背辅导员工作职责,影响学校声誉的,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 2-10 分。
第十一条 被考核人以上四个部分得分之和为本人考核综合得分。
第十二条 辅导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1.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过程中,存在错误言行的;
2.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不力的;
3.违反师德师风,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治安或刑事处罚;
5.在学生资助、评奖评优、党员发展等工作中违反工作原则和工作纪律的;
6.因个人工作不力造成责任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7.不接受工作任务,或不按时完成交办任务达3次以上;
8.因疏于教育引导,导致所带班级学生发生群体事件或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
9.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因主观原因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10.其他经认定不合格的。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学院根据辅导员工作考核得分排名顺序和被考核对象人数,确定10%为优秀,其余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待遇挂钩。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按照学校管理岗位进行管理,额定工作量所带学生人数为200人,超过200人按超工作量计算。考核前,辅导员超工作量基准津贴按每生每月5元津贴发放。 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补发业绩津贴。年度考核优秀的,按每生每月5元津贴补发;年度考核合格的,按每生每月4元津贴补发;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按每生每月3元津贴补发;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业绩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解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