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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发布日期:2021-03-01    作者:     来源:    点击:

信阳农林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育部教思政20142号)要求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辅导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四条  大力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聘用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正派,热爱学生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辅导员。

第五条 学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逐步增加辅导员岗位的吸引力,促进辅导员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着力打造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高素质稳定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

(二)围绕学生、关爱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三)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以培养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定期开展学生思想动态调查研究,随时发现学生中的热点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七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帮助大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部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积极开展辅导员工作理论研究和项目申报工作。

(十)完成学校和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八条 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学校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标准: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熟悉与辅导员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面向社会招聘的专职辅导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必须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大学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并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0岁。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辅导员工作。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党委学工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选拔。

兼职辅导员原则上从思想素质好、奉献精神强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中选聘,由各学院党总支考察确定,报党委学工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开选聘的专职辅导员自入职起应至少从事辅导员工作5年以上。学校新聘用的青年专任教师,要从事一定时间的兼职辅导员工作,原则上兼职时间不低于3年。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必须有担任辅导员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发展与培养

第十二条 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按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国防教育和心理学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专职辅导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也可以自愿选择与专任教师一起评聘。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专任教师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充分考虑其担任辅导员的工作经历和业绩,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三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在选拔有关学生工作干部时,被选拔者原则上要有从事专职辅导员的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

训整体规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按照《普通高等学校

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要求,党委学工部定期组织专兼职辅导员参加校内外举行的辅导员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十五条  学校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学校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学校统一为专职辅导员安排公寓值班室,配备办公用具。各学院为专兼职辅导员安排固定办公场所。

第十七条  增强专职辅导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职业归属感,鼓励其终身从事辅导员职业。专职辅导员转岗或提拔需经党委学工部审核同意。任职期满考核合格者,根据其本人意愿和学校有关部门考核情况可连任或从事专业教学、科学研究以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党委学工部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与各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党委学工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各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要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以下标准额定辅导员的工作量:

(一)专职辅导员按照学校管理岗位进行管理,额定工作量所带学生人数为200人,超过200人按超工作量计算,每生每月5元津贴,所带学生总人数最多不能超过300人。

(二)在专职辅导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选聘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不超过70人,按每生每月5元津贴发放。

(三)辅导员的超工作量由各学院统计,经党委学工部核算后报人事处。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与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一起表彰。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专科生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91日开始实施,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