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学校规章

基建处 >> 法规制度 >> 学校规章 >> 正文

信阳农林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5-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作,为严格执行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二期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会议(二期建设指挥部和办公会议)的内容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学校“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自筹资金的新建房屋、构筑物、公共设施等权属学校固定资产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校内相关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的过程,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是指项目管理部门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向学校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档案馆等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的资产移交、管理权移交及档案资料移交的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明确责任、完善手续。参与验收和移交的人员,应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 政府质量监督站备案的竣工验收。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第八条 分阶段专业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建立在分阶段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凡属国家规定的验收项目,应在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下,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具备专业资质、具备法律效力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形成验收书面结论。

已经完成验收且合格的分阶段项目,在竣工验收时不再重新验收。

因受政策、学校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无法按约定条件完成整体竣工,在满足主体正常使用功能前提下,可进行资产与管理权的容缺验收并移交,待后续工作全部完成再进行尾工验收与档案资料的移交。

第九条 校内相关部门接收。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校内相关部门负责对口接收。

第十条 验收与移交的监督。学校监察、审计和工会对验收及移交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合格后,申请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专项验收

(一)消防专项验收,项目管理部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消防主管部门验收。消防专项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备案归档。

(二)人防工程验收,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按人防主管部门要求和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备案归档。

(三)环保和节能验收,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和标准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备案归档。

(四)政府要求的其它专项验收

第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可由项目管理部门向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内容包括: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验收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经竣工验收备案通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校内相关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在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属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已经其批准。

(二)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三)消防、人防、环保、电梯和节能等各专项验收工作已完成,初步验收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要求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整改结果已经监理单位验收通过。

(四)具备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提交总结报告。

(六)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七)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保修书。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字单上签字。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信阳农林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要求,一式四套交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归档。

第四章 项目移交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建设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填写《信阳农林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移交表》,《信阳农林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移交资料清单》,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移交手续的办理。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包括竣工后的工程移交、档案资料移交和保修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接收,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学校房屋、基础设施管理权和保修接收,档案馆负责竣工档案资料接收,保卫处负责消防和安保设施的管理权和保修接收,财务处负责核对并接收工程保修费用。

第五章 项目保修

第二十条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工程建设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学校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按合同约定明确其承建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及违约处罚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年限按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保修期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一般为2年,如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修、维护和维修

(一)工程建设项目质保期内属于施工质量问题的,由使用单位依据《质量保修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保修。

(二)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责权有争议时,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定。若责任在施工单位,且其故意拖延或不履行保修义务,使用单位可另行安排维修,费用依据合同约定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使用单位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四)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和维修,纳入学校房屋、基础设施日常维修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

(五)质保金的返还,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其它类项目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