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公布《信阳农林学院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30 来源:  作者: 访问量:

信阳农林学院章程

(2025年9月)

序 言

信阳农林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肇始于1910年创建的汝宁府中等实业学堂,1951年更名为汝南农林中等技术学校,1953年更名为信阳农业学校,1958年更名为信阳农业专科学校,1977年更名为信阳农学院,1984年更名为豫南农业专科学校,1992年更名为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学校秉承“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思想,坚持“不忘办学初心,服务老区农林”的办学传统,发扬“艰苦创业、负重奋进、团结拼搏、追求卓越”的信农精神,赓续“志向立高远,学问做精细”的校训,弘扬“明理崇德,知行合一”的校风,准确把握应用型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高等教育发展新趋势,以培养应用型人才、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目标,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致力于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农林大学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名称为信阳农林学院,简称信阳农林。英文名称为Xinyang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简称为Xinyang A&F University,缩写为XYAFU。

第三条 学校登记住所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北环路1号,网址为http://www.xyaf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坚守农林初心,笃志老区振兴,坚定不移走应用型办学之路。坚持“农林类、地方性、应用型”办学定位,不断深化改革,优化办学条件,强化内涵建设,坚持植根信阳、面向河南、辐射全国,立足大别山革命老区,聚焦乡村振兴,致力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基础知识扎实、技术技能突出、双创能力较强、“一懂两爱”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部门核定。

第七条 学校以“四新”(新农科、新工科、新文科、新医科)建设为导向,以农林为特色,农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理学、经济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八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招收学生,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学校教育形式以应用型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兼顾专科教育,持续发展继续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共建,以信阳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为河南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信阳农林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五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六条 校党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校党委全体会议及学校党组织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信阳农林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二级学院、机关党的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监督促进校党委落实以案促改和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协助校党委做好巡察工作,建立健全校党委管理干部的廉政档案,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七)完成上级纪委和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河南省监察委员会驻信阳农林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的召开按其议事规则执行,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设立图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人事、财务、资产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充分调动和发挥二级学院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办学活力与内生动力。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合作交流等活动。

二级学院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及学校各项决定,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切实保证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意识形态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组织做好学院规章制度建设,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四)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做好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工作;

(六)向学校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七)组织制定学院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奖惩以及绩效工资等内部管理与分配方案;

(八)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奖励以及各种荣誉、人才推荐的申报工作,提出推荐意见;

(九)抓好学院廉政建设、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机要保密和院务公开等工作,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十)学校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院分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受学校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工作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科技、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评定或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和奖励等;

(五)审议科研人员学术水平、学术贡献等;

(六)审定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和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七)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八)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九)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十)受理有关学术不端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十一)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权利。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共青团信阳农林学院委员会(简称“校团委”)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章 学生与校友

第三十六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注册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类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爱护并合理使用设备和设施;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接受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学校坚持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实现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二)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学业指导、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三)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与课外实践等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五)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六)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七)学校支持学生组建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八)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申诉权,支持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以保障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或协议,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校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要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由具有良好师德和较好专业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学术创新且获得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招聘各类教职工,学校为教职工提供工作岗位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学校规定进行聘用和管理。教职工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按照聘任职务或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等待遇;

(五)公平获得学习、进修、培训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二)执行聘约、劳动合同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等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与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一)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二)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三)学校建立各类进修、培训和交流制度,鼓励教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四)维护教职工合法申诉、困难救助等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保障。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通过人才培养、咨询培训、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文明进步与文化繁荣。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走开放办学和产学研合作道路,加强与各级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合作,积极整合和利用社会行业各种教育资源,拓展办学空间,扩大办学优势,打造特色品牌,实现优势互补、共赢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社会各界设立教育基金,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的财务查询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十九条 举办者对学校施行宏观管理,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章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性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审核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章程办学;

(三)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举办者承担的义务:

(一)依法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

(二)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三)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帮助学校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四)学校终止时,依法对人事、财务、资产进行处置;

(五)受理并及时办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享有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依照相关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与管理;

(五)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六)自主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的合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文化机构开展教学、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引进工作人员,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校章程;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四)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与指导;

(六)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志向立高远、学问做精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风为“明理崇德、知行合一”。

第六十五条 学校精神为“艰苦创业、负重奋进、团结拼搏、追求卓越”,教风为“教书育人、守正创新”,学风为“慎思笃行、学以致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以繁体“農”字为原形,借用古代青铜器铭文的形式感变形为“鼎”字形状矗立在水纹之上,上下为中英文校名,底色为茶绿色,寓意以农为传统优势和蓬勃向上发展。

第六十七条 校旗由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组成,色彩按照学校视觉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色和辅助色搭配应用。

第六十八条 官方微信公众号:信阳农林学院(微信号xyafc1910);官方微博:@信阳农林学院(网址https://weibo.com/xynlxy)。

第六十九条 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审定,经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负责学校章程实施、修订与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七十四条 学校利益相关者对于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章程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或者向举办者提出异议、申诉,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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