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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5-31   浏览: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信阳农林学院章程》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学校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公布,对校内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与行为准则。

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第三条 学校及学校授权的各职能部门,以学校名义制定、修订和废止规章制度,适用本办法。各部门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是学校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文字把关、内容审核、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汇编成册。

第五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和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订依据、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主体、具体规范、解释单位和执行日期等。要求内容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规章制度用语应准确、简练,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应正确、规范。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九条 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应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请两办立项,其中党群部门报党委办公室,行政部门报院长办公室。立项说明应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经研究同意后,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起草。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确认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授权或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上述情形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必须明确牵头部门及各自职责。

第十条 起草规章制度包括起草规章制度草案和草案说明。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草案形成后,要征求相关专家和法律顾问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征求其他单位意见。遇有不同意见,应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予以说明。

起草规章制度,要注意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的有机衔接。内容涉及应由学校决策的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先行报请学校研究。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将规章制度草案和有关材料报送两办审核。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由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或群众团体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两办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超越起草部门或单位规定的授权范围;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及虽经起草部门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充分协商,双方或几方仍未达成一致,且争议较大的,应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起草部门报请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说明,也可以由两办作说明。

起草部门根据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的具体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若会议研究提出重大问题或需做大幅修改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程序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经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统一由两办按照《信阳农林学院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以校党委、校行政或两办名义公布施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各类规章制度由两办负责在校内办公信息网发布;由两办发布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各单位传达、执行过程中的文本必须与两办发布的文本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一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由学校相关会议授予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解释应报学校相关会议批准后公布,并同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经常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调整情况,以及实际工作情况变化,对已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并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1130日印发的《信阳农林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信农党办〔20153号)同时废止。



                                                                                                        中共信阳农林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