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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3-04

    学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24年第2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时间为202431日至630日(51日至630日为税务局办理特殊汇算清缴业务时间)。其中,31日至320日,需提前预约,方可办理;从321日起,无需预约,可自行办理。请各位教职工于430日前登录手机个税APP,对照操作流程如实办理综合所得汇算申报业务。

    二、政策依据

    (一)无需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1.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4.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二)需要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三)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1.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2.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4.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三、操作流程

    使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端申报,可从以下入口进入年度汇算:从首页的【2023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入,按照提示进行操作;年度汇算时,请在“个人所得税”APP【我的】-【银行卡】中添加银行卡信息(中国境内开设的账户,以I类账户为佳),以便办理补(退)税手续。

    (一)简易申报

    1.适用人员:2023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税款的教职工。

    2.办理步骤: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2023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入专题页,点击【开始申报】,选择申报年度【2023】,如符合简易申报条件,页面将自动出现“简易申报须知”,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选择或确认【任职受雇单位】,可点击【查看收入纳税数据】查看收入纳税明细数据,确认个人基础信息、已缴税额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完成申报。

    (二)标准申报

    1.适用人员:(1)需办理年度汇算但不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教职工;(2)从我校取得劳务费收入的在校学生;(3)从我校取得劳务费收入的校外专家。

    2.办理步骤:

    1)登录个税APP后,点击进入【2023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页;

    2)选择填报方式:推荐【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

    3)阅读申报须知;

    4)确认基本信息;

    5)核对收入和专项附加扣除,若存在奖金,可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

    6)核对应退(补)税额,提交申报;

    7)办理“免申报”或“退税”或“缴税”。

    四、注意事项

    1.从我校取得劳务费收入的在校学生和校外专家,由经费归口部门或教师项目负责人通知其本人办理年度汇算退税或补税。

    2.请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推荐使用【单独计税】,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3.纳税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与配偶、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

    4.在年度汇算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致电财务处咨询(0376-6687657)。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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