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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处关于劳务报酬发放及扣税的通知
     日期:2019-08-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职工在同一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入个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属地税务局要求,现就校内外人员的劳务报酬发放及扣税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劳务报酬发放方式

    1、校内在职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与本人当月工资合并计税,单独通过工行转账发放。

    2、校外人员劳务报酬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发放,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电话号码等信息。

    二、劳务报酬扣税方式

    1、校内人员劳务报酬在本人当月工资中合并计税,税金在工资总额中扣除。

    2、校外人员劳务报酬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报酬范畴

    1、校内人员劳务报酬指学校教职工在本职工作以外提供讲座、培训授课、评审、咨询、翻译、设计、创作、监考巡考、考务、招生、答辩等各种服务而从学校获得的报酬,以及个人科研项目劳务报酬等(校内教职工从事本职工作不得享受劳务报酬)。

    2、校外人员劳务报酬指校外人员接受学校的聘请,为学校提供讲学、评审、创作、翻译、研发、咨询等各种服务而从学校获得的报酬。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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