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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六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河南省实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及《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切实发挥学校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根据教育部语用司和河南省教育厅年度工作要点,决定2018年开展第六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在各地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础上,2018年5月至6月,评出第六批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由省教育厅颁发铜牌。

  二、评估依据和要求

  依据《河南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评估。量化评估结果,高校得分不低于90分,中小学得分不低于95分,幼儿园得分不低于72分,方能评为省级示范校。根据教育部关于“推普工作重心下移”的指示精神,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创建也要向基层倾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在申报时至少要有1所乡镇学校或幼儿园。

  三、评估组组成

  由教育厅组织若干评估小组,成员由语言文字专家组成。

  四、评估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申报学校(幼儿园)根据《标准》要求准备有关文件材料,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开展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并上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接受评估申请。

  (二)组织初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依据《标准》,在对申报学校创建工作加强指导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申报学校(幼儿园)创建工作初评。

  (三)推荐上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从本地示范校中按省教育厅分配名额推荐上报学校,省属高校和厅直属学校直接报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处。报送材料包括: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的申请报告、学校的自评报告(含自查评分表)和申报表(附件2),省属高校、厅直属学校的申请报告、自评报告(含自查评分表)和申报表(附件2)。申报材料一律采用电子文本发送,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过期不再接收申报。

  (四)省教育厅组织评估

  1.省教育厅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属高校、厅直学校报送情况,研究确定评估工作日程安排。

  2.评估组对申报学校实地进行检查评估。

  3.评估过程: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分管领导介绍本地申报学校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情况;申报学校分管领导汇报主要工作;评估组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组织部分师生座谈,听课,实地查看和问卷调查。接受评估的学校应根据评估组要求,在材料准备、师生调动等方面积极配合,为检查评估工作提供方便。

  4.评估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严从细,对照《标准》进行评估,并对每一所被评估学校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5.省教育厅对评估认定意见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评估认定结果。

  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处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省政府综合办公楼D区816

  邮 编:450018

  联系人:李伟民

  电 话:0371—69691759

  邮 箱:yuweiban2008@163.com

  附件:1.河南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

   2.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3.申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额分配一览表

河南省教育厅

  2018年3月29

附件3

  申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额分配一览表

市、直管县(市)

名 额

信阳市

9

合计

160(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