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信阳农林学院校园通信网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通信网络管理,规范校园网络和通信设施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令第11号《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通信网络是指校园内的计算机网络(含有线网络、无线网络),电话通信网络(含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广播电视网络(有线广播及电视,教学用无线电台、卫星落地节目等),校园通信管道(缆沟)、基站、发射塔、光交箱、线路及设备设施的总称。

第三条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校园通信网络管理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网络管理中心。

网络管理中心是校园通信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机构,负责校园通信网络的总体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管理、技术维护等相关业务。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通信网络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

(二)维护校园通信网络的运营秩序;负责制定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准入制度及其业务规范;监督其按照合同开展业务;

(三)负责学校统一数据中心、统一身份认证、统一信息门户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学校统一金融收支平台的网络和技术支持;负责数字化校园各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技术保障和维护;

(四)保障校园通信网络畅通,开展信息化服务、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校园内任何通信服务行为都须报网络管理中心同意并登记备案方可实施。未经网络管理中心报请学校批准,任何校内或校外单位及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校内接入各种有线、无线网络及通信设施;

(二)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

(三)出借或出租场地、空间等用于校内通信网络设施建设;

(四)使用校内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及设备;

(五)与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订立相关合同;

(六)在校内发布未与学校订立有关合同的运营商、服务商的通信广告信息;

(七)在校园内进行与校园通信网络管理相冲突的商业行为;

(八)影响校园信息化整体建设部署的行为。

对实施上述行为的校内或校外单位或个人,网络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对不听劝诫者,报请学校批准后,由网络管理中心会同保卫处实施制止(或清除)行动,同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向当事人要求民事经济赔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

第五条涉及与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的合作,由网络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设方案,报请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需要招标的项目,提出招标方案(载明相关技术要求),由学校组织统一招标。凡涉及通信服务的合同,按《信阳农林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统一对外签订和管理。

第六条基建部门应负责在建房设计时,在每栋楼的第一层的适当位置预留网络管理房屋一间,供安装、存放网络信息化建设设备。

第二章校内通信缆沟管理

第七条校园内的所有通信管道(缆沟)的产权归学校所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使用学校通信管道(缆沟)和线路等基础设施,私自在学校楼宇内架设通信线路、使用通信井和通信机房等。未经网络管理中心报请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通信网络资源从事商业活动。

第八条校园内所有通信线路必须在地下敷设,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需架设临时线路时,须经网络管理中心批准后实施,用后即拆。对违规架设的线路,网络管理中心有权依据规划进行清理拆除。

第九条为了保障通信线路的可识别,网络管理中心应在通信线路、中继设备、终端设备等的适当位置,标明通信线路的权益方和权益有效期(有保密要求的线路除外)。

第十条校园内通信线路施工(含室内及室外施工)前,施工方须事先向网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相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提交网络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学校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施工。获准施工的项目,必须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施工标识,便于师生监督;通信线路施工布线图纸等资料施工前提交学校存档备查。施工时应按审核同意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网络管理中心有权拒绝验收和交接,不承担任何维护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有施工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任何施工方都应注意保护正在运行的通信线路。因人为原因,造成通信缆沟(管道)破坏、损毁,或通信线缆断裂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行为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承建方户外线路施工时,必须利用现有电缆沟,禁止任何破坏现有路面或绿化带的施工操作。如施工地域没有电缆沟或电缆沟损毁,需结合学校规划,自行建设电缆沟及检修井,所建电缆沟的产权归学校所有,建设方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二条校园内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对校外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均采取有偿租用方式。所有权不属于学校的设备(如自动存款机、自动取款机、POS终端等),需要利用校园通信网络进行通信的,也应征得网络管理中心同意,并遵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订立合同。按合同规定向学校财务处支付相应运行与维护费用。

第三章校内移动通信基站与有线电话管理

第十三条移动通信基站(包括室外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终端(如移动电话、便捷式电脑等)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电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楼顶塔、落地塔、单管塔、光交箱、增高架等支撑设施和天面、机房、专用传输线路、电源等)。

第十四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及校外合作单位的基站设置和监督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基站的选址、地面出租合同的签订。校园移动通信的标准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架设,由网络管理中心根据我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与运营商进行协商,报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为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不允许在校内兴建大功率基站等高能无线发射设备,不允许在学生宿舍楼安装大功率无线发射设备。为保证通信的畅通稳定,可合理规划使用低功率分布式信号放大设备。

第十六条基站选址须符合学校校貌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尽量避开重点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和师生居住区。必须在居住区选址的,应优先在非居住建筑物上考虑,并尽量采用集约化和室内分布系统。

第十七条基站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及基础通信管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对其它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影响师生的身体健康,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在基站建设过程中对其它无线电系统产生干扰、对相关建筑物或设施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内有线电话资源的分配,并负责校内有线电话的管理、运行与维护。

第十九条需要增加、迁移校内办公用固定电话的部门和单位,须填写相关表格(说明增加、迁移的原因),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送交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条需特殊接入外线电话(指非校园虚拟网电话)的部门、单位,应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室同意并统一与通信服务商联系受理后,方可进行安装。未经校长办公室批准,禁止私自装机、调机、串机、移机。禁止私自接入通信运营商的电话和开通各种通讯服务(含ADSL数据业务)。擅自施工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四章校园网络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园网络包括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校园内网网络接入由网络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及单位如需接入校外网络资源的,必须经网络管理中心同意。未经网络管理中心同意的,一律视为非许可接入,由网络管理中心会同保卫处及相关部门予以清除。

第二十二条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非法活动。校园网络的一切服务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并执行实名制(包括后台实名制、前台实名制)。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利用校园网络开展网络开放式服务(微博、微信、WEB服务、BBS服务、FTP服务、TELNET服务、EMAIL服务、VOD点播、电子商务服务等ICP、APP业务)必须经网络管理中心批准并报送信阳市公安局、信阳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对于报备同意的开放式服务,网络管理中心出于网络安全需要,将要求其提供相关源代码,以保证其服务的可监控。

第二十四条学校域名后缀,由网络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分配,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用近似名称或盗用域名指向。否则将视为直接侵犯学校民事权利,网络管理中心有权责令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校园网络安全、畅通和高效,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架设任何路由器、代理网关、NAT转换器等设施。对于私自架设上述设施者,网络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网络服务,因私自架设所产生的损失全部由私自架设人承担,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校内有线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管理

第二十六条校园有线电视系统包括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传输线路和用户终端,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运行维护。需安装有线电视的单位或个人,须向网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网络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未经网络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校园有线电视系统的线缆及相关设备,不得私自并接、随意更换或移动室内用户盒及其前端的分配电缆和器件。擅自施工造成有线电视线路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

第二十八条为了节省资金,学校所有单位需租用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等)光缆使用的,必须向网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网络管理中心比较几家运营商的光缆质量、性价比及服务质量后,统一招标租用,分配使用。以前有单位已租用的光缆,需报网络管理中心测试是否还有冗余,如有冗余,可调剂到其它单位共享使用。

第二十九条校外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公司等)进入校园内开展任何活动(如:挖沟、布线、建塔、建营业网点、摊点、迎新生、拉横幅、广告宣传等),必须向网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非许可活动,由网络管理中心会同保卫处及相关部门予以清理、处罚。

第三十条学校宣传部负责校园有线广播安装、布设、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全校通信网络设备的各种供电需求,保障校园通信网络的畅通。

第三十二条保卫处负责校园通信网络设备的防盗安全、校外通信网络施工人员进入校内的行为及施工安全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阳农林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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