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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贫困生资助办法

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

信阳农林学院贫困生资助办法

信农政〔2017〕33号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经费来源,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4%-6%用于学生资助。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贫困生资助:

(一)学生发生严重意外伤害的;

(二)学生患有严重疾病的;

(三)学生家庭发生突发性变故,致使学习、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五)具有其它不可预见性情况,经学校研究后认为需要资助的。

第四条 经费使用。按学校每年经费预算中的学生助学金预算项目进行管理使用。如需增加补助经费,应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贫困生资助经费使用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贫困生助学金,作为国家助学金的补充,按1000元/生•年执行;

(二)特殊困难补助金,按300-2000元/生•次执行;

(三)冬季生活物资(物品);

(四)勤工助学劳酬;

(五)学费减免。

第五条 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的评定与发放

(一)申请。由学生个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初审。各学院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班级推选、专业(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的程序,提出初审结果,组织填写《信阳农林学院贫困生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信阳农林学院大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学费减免申请表》(见附件3)。各学院应将初审结果详情(包括拟资助的学生名单、资助项目、标准等)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三)审核。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贫困生资助项目,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确定。金额在1000元以上贫困生资助项目及学费减免项目,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后,由分管的校级领导审批确定。如遇非常特殊或者重大事项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学校贫困生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定和发放工作于每年的11月份进行,如遇非常特殊或者重大事项的,可随时进行。

第六条 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是学生资助体系的一部分,其申请、评定工作要与国家、企业奖助学金及学校奖学金等资助项目评定工作相结合,综合考虑。学费减免资助应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上学年的学习成绩及在校综合表现,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学费减免。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学费减免。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信阳农林学院贫困生资助办法(试行)》(信农政〔2013〕19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