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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10   浏览:

 

信阳农林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信农政〔2021〕55号

第一条 学生证是具有学校正式学籍学生的身份证明。为规范学生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校统一制发学生证。

第四条 学生领取学生证后,应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按照有关规定由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为无效证件。

第六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损坏,不得转借、送人,不得擅自涂改,不得用作抵押。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为无效学生证,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用以购买火车票、飞机票、旅游景点门票等,一经发现,除按铁路、航空、旅游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转借学生证引发的相关后果由持证人承担,并视其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三)持证人如将学生证抵押,按违反校纪论处,视其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四)故意损坏学生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证遗失或损坏申请补办时,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表》,由辅导员签字并由所在学院盖章,连同本人1寸免冠照片一起交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办理并发放。

第八条 在校学生不得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多余的学生证应当及时缴回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学生证由所在学院在学生证上加盖“毕业留念”印章后,发放给学生本人作毕业留念。

第十条 因转学、转专业、复学、留降级等发生学籍变动时,重新办理学生证,原学生证缴回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当填写距学生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学生家庭所在地与学生本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学生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如果学生家庭住址变动,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学生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以学院为单位,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到学生处集中充磁一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