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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18

发布日期:2018-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根据《信阳农林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为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或教学软件。

第二章  申购和验收

第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按照教学与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大型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及购置计划。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单位需填写《信阳农林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见《信阳农林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信阳农林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见附件1),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已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列入年度仪器设备购置备选计划。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到校后,首先由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物验收,确认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检查产品包装完好状态等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后,由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实验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验收,填写《信阳农林学院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设备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付款手续。

第七条 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联系供应商或厂家解决问题,必要时可依据采购合同申请索赔。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在校内要逐步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并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间的协作共享网,实现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九条  对连续两年考核使用效率低的设备,学校将调剂给校内其他急需使用的单位,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在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可开展有偿使用技术服务工作,费用应包括实验材料消耗费、水电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人工费等,收费标准须提前公示,收费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购进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履历书及各种记录(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保养检修记录等),制定操作规程并悬挂在醒目处。

第十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基本操作培训,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办法;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设专(兼)职管理人员(测试员)1-2名,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

第十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按时、客观、认真填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

第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操作,防止事故发生;要做到定人保管、定点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定期检查,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和解体使用,确有需要(如功能开发、改造设备、研制新产品等),必须提出技术、经济效益合理性、可行性报告,经过实验设备管理处和专家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效益考核

第十六条  凡列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通用和专用仪器设备均需进行年度使用效益考核,对特殊用途的设备可进行单项或选项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以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大型贵重仪器效益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为依据,根据学校实际,分为日常管理、机时利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成果与项目、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开发等六项

(一)日常管理。仪器处于良好的管理状态和运行状态,遵守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完成仪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的管理任务。

(二)机时利用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有效机时和测样数是仪器效益的重要指标,考核设备在该年度的有效使用时间和效率情况。

(三)人才培养面向教学,面向学生,使学生接触到各类具有先进水平的大型仪器设备,要充分利用大型仪器设备改进原有的实验项目,开设新的实验项目,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四)教学科研成果与项目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积极利用仪器开展科学研究,在各类教学科研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服务收入按学校规定积极开展校内外技术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功能利用与开发充分合理地利用仪器设备原有功能,并能不断开发新的功能和新的测试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评价考核。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根据填表说明的要求,认真填报《信阳农林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见附件2),备齐相关原始资料,按评价表的评分标准,核定每台仪器的使用情况,形成自评报告和自评分数,由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实验设备管理处。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每台(套)仪器设备使用自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在校内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各级重点科研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平台大型仪器开放,以科技处解释为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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