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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7-10   浏览:

信阳农林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内部审计工作以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必需的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审计处在学校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的管理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 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为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审计、会计理论和专业技术,学习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条 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考评、聘任。对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及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均应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能,主要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预算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三)各种专项经费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货物与服务采购;

(七)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投资效益;

(八)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九)签订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风险管理;

(十一)上级机关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工作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工作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资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加学校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损失浪费行为,报请校长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做出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八)监督检查经学校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执行;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的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可根据情况采用就地审计、送达审计或者其他审计方式,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审计通知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审计人员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请学校审批,根据要求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及对审计意见、建议采纳的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处执行审计任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结果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以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案卷,定期归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报请分管校领导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根据有关规定报请学校处理:

(一)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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