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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工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06    浏览次数:

信阳农林学院工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会会员管理工作,健全工会组织,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推进特色鲜明应用型大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成为我校工会会员。凡经本人自愿申请、分工会同意、校工会审核批准,即成为我校工会会员,予以发放会员证或会员卡。

第二章 入会、转会与退会

第三条 会员的入会

(一)教职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

(二)本人所在分工会讨论通过,并在《会员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上报校工会;

(三)校工会审核批准,填发工会会员证或会员卡。

第四条 会员的转会

(一)凡新调入我校教职工,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接转登记手续通过分工会办理。会员以会员证或会员卡等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的,应予以办理接转登记。

(二)转入学校的会员,应移交《工会会员登记表》、会费交纳情况等档案材料,并相应建立新会员档案,纳入工会会员管理范围。

(三)会员调离学校时,由校工会填写会员证“工会组织关系接转”栏目或开具会员接转证明;

(四)会员因学校内部调动,由新单位所在分工会报校工会,不再办理转会手续;

(五)转入或转出会员资料的变更,应在会员档案中给予变更记载。

第五条 会员的退会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的,工会组织应做好思想工作。对经过做思想工作仍要求退会的,由本人向所在分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工会讨论同意、校工会批准后,宣布其退会并收回其会员证或会员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后,不再享受会员的一切待遇。

第六条  会员退休(含提前退休)的,可在原单位工会办理会员会籍保留手续。退休后再返聘参加工作的,保留会籍不作变动。

会员内部退养的,其会籍暂不作变动,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会员在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活动,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列入会员统计范围。

第七条  会员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取消其会员会籍。

第八条  会员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开除会籍。

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分工会讨论提出意见,由校工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会员证或会员卡。

第九条 会员死亡的,应及时注销会籍。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校工会和分工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注问题的讨论。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

(一)凡我校在职教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交纳会费。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工会会费每年收取一次,按规定使用,会费管理与核算由校工会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会费的使用

工会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会费使用面向广大会员,按上级规定的工会经费支出范围使用。会费使用应合理安排,做到当年会费,用于当年活动,实现无赤字。

会费使用按工会财务制度履行报销手续。各分工会定期向本部门会员公布一次会费的收、支情况,并把公布情况上报校工会,以便监督检查。

第五章 会员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校工会应组织会员积极投入学校中心及重点工作,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

第十五条 工会会员的日常学习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以分工会为单位进行,由分工会主席负责。

第十六条 会员可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参加校工会和分工会指导开展的各类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工会法》赋予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六章 会籍管理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会籍是指工会会员资格,是职工履行入会手续后工会组织确认其为工会会员的依据。

会员会籍实行校工会与分工会分级管理,分别指定专人负责。会员会籍资料主要包括《入会申请书》《工会会员登记表》会员证、会

籍变更等会员档案材料,由校工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  工会应建立会员档案,实行会员实名制,动态管理会员信息,保障会员信息安全。

其它未尽事宜,遵照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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