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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林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02    作者:     来源:     点击:

信阳农林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教学运行,规范教学行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是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价,以保证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教学管理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过程管理、实践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三条 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和管理教学的主要依据。教学计划的由各任课教师制定和修订,经继续教育学院成教科初审,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考核学生学习质量和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各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大纲。

第五条  授课计划是任课教师在其所任课程大纲指导下严格按照学期教学进程编制的指导文件。授课计划应包括课程名称、授课教师、成教科长的签字;其内容应以每二学时为单位,每次课都要写明课程重点、难点,按周、篇章课节题目、讲授方式、所需课时及课外作业、所用教具及辅助教材等,以简明扼要的表格填写。经成教科初审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存档。

第六条 授课教师应在熟悉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基础上,以继续教育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为依据,认真撰写教案或课件。

第三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七条 课堂教学是教师指导学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教学活动。任课教师应紧扣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课堂讲授,要求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表达生动、逻辑性强,要反映本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

第八条 教师授课时要注意结合成人学生的特点,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方法和能力。

第九条  授课教师要充分利用网络课程等数字化资源,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不断加强对学生网上学习的引导、指导和考核,提高优质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率,解决学生的工学矛盾,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

第十条  辅导答疑应按计划进行,可采取个别、集中、书面等各种形式。教师对学生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及时解答,以便改进教学。

第十一条 作业是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教学内容的重要手段。授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学生应认真完成作业并按照规定上交。对作业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授课教师要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答疑辅导或者集中进行讲解。

第十二条 自学是学生在教师引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成人教育的主要教学环节。授课教师要切实加强学生自学环节的引导。授课教师及继续教育学院成教科对学生的自学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 实践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凡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实习的课程都必须进行实践教学。实验、实习报告是实验课考核的主要依据,学生应认真、独立填写实验、实习报告,教师要认真批改,不符合要求的令其重做。

第十四条 授课教师必须参加实践课程指导。实践课前,学生必须预习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时授课教师必须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规定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遵规守纪教育。对破坏规章规定,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授课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进行批评,责令其改正,严重者停止其参加实验。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各相关单位及授课教师要牢固树立质量观念。继续教育学院通过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分析评价,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学质量管理包括对学生、教师的考核、毕业论文及教学检查。

第十七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第十八条 考试考查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基本要求,注意考核内容的覆盖面,突出重点。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命题、试卷保密、考试评分及试卷分析等工作,教师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的评定成绩,填写成绩单。

第二十条 对教师的考核应以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其考核方式为听课、评课和学生打分,重点考核其师德、水平、实绩,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均须按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其成绩载入学生档案。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教学检查包括教师自查、继续教育学院检查、学生评课等形式。

第六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学档案管理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档案是指在教学、教研、教改等活动中形成的教学文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完整地保存教学档案,并为教学工作服务。对教学档案要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整理,重要的教学档案应当提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部门相关内容不一致时,一律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