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学校规章

基建处 >> 法规制度 >> 学校规章 >> 正文

信阳农林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5-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系指学校实施的土建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装饰工程项目、园林景点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立项

(一)为严格执行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二期建设领导小组会和办公会(二期建设指挥部会和办公会)内容要求,建设项目的立项,必须坚持 “先审批、后立项”原则,积极谨慎地进行。

(二)凡因种种必要原因,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或政策性调整引起的立项,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意。

(三)由项目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进入项目预立项,根据单项投资额的不同,经相关会议和领导审批后正式立项。立项审批权限按如下方式划分:

1.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学校党委会审批立项; 2.单项投资额在10-5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项目,经分管该项目的校领导初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3.单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项目,由分管该项目的校领导审批立项。

(四)坚持立项决策者或决策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立项负责制。项目一经立项,相关部门必须各尽其责,确保按时按质完成。

(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该项目的相关手续,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条项目变更

(一)项目管理部门对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规格和相关造价的控制负责,严格项目预算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不予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必须进行变更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二期建设领导小组会和办公会(二期建设指挥部会和办公会)内容要求,按要求进行变更审批。 (二)凡因种种必要原因,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及政策性调整引起的变更,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意。

(三)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的变更项目,应该审批后实施,审批权限按如下方式划分:

1.单项变更估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学校党委会审批变更;

2.单项变更估算额在10-5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项目,经分管该项目的校领导初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变更;

3.单项变更估算额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项目,由分管该项目的校领导审批变更。

(四)坚持项目变更的决策者或决策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变更负责制。项目一经变更,相关部门必须各尽其责,确保按时按质完成。

(五)所有涉及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的,均由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做好材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变更项目实施后,由该项目管理部门和学校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对施工单位上报的项目工程量、工作量进行审核确认。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学校关制度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作按时按质成。

第六条 学校不予支付资金的项目

(一)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违反工程立项、变更程序;

(三)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和自改变建设内容,不符合合同条款;

(四)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